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郴公直(交)决字[2025]第0109号
被处罚人侯**,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郑州市金田路15*******,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
现查明:2024年10月22日21时23分许,驾驶人侯**醉酒后驾驶湘L6JR97号小型越野客车在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被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民警查获。现场执勤民警对驾驶人侯**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15mg/100ml。2024年10月29日湖南西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对驾驶人侯**血液样本的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135mg/100ml。经查询,驾驶人侯**2020年7月4日在永兴县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永兴县公安局交警警察大队查获并处罚。此次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驾驶人曾因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被处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现场执法照片、驾驶人信息及车辆信息、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单、强制措施凭证、血液样本提取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侯**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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