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交)决字[2025]第0235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
  现查明:2025年05月20日06时36分,刘某庆(男69岁)驾驶证被注销后驾驶湘A7056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湘潭市雨湖区韶山东路由东往西行驶,至韶山东路与通济门路的交叉路口闯红灯直行时,与同向在右行驶经该路口闯红灯左转弯由谭某芬(女66岁)驾驶的自行车碰撞,造成谭某芬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庆驾驶湘A7056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离开现场。刘某庆于2025年5月2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雨湖大队民警在其家中抓获。2025年6月11日,经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雨湖大队第43030212025000008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庆因交通肇事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25年5月28日,经湘鉴证司鉴[2025]临鉴字第813号《湖南鉴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谭某芬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刘某庆实施了造成致人轻伤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报案登记表、现场照片、视频资料、指认事故现场照片、当事人的陈述材料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5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