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渣)决字[2025]第0333号

  被处罚人NG***,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湖南省冷水江市渣*******。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Nxxxx Cxxxxxxx于2025年4月8日持旅游签证入境,之后一直居住在冷水江市渣渡镇xx村谢xx家,一直未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备,其签证有效期为一个月,于5月8日到期,超过法定居留期限35天,一直未到公安机关重新办理签证。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出入境记录等书证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NG***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NG***罚款伍仟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现决定对NG***警告,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NG***合并执行罚款55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冷水江市政务服务中心缴纳罚款伍仟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冷水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