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胜桥*******,现住北湖区下朱家湾
现查明:2025年5月28日19时54分许,驾驶人彭**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沿郴州市龙泉路由北往南行驶至风情康居园前人行横道道路时,与行人曹仁姣沿该人行横道由西往东横过道路时相撞,造成行人曹仁姣受伤、无牌电动三轮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驾驶人彭**驾车逃离现场。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当事人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彭**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5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