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鹤公(城中)决字[2025]第0664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龙溪*******,现住湖南省新邵县龙溪*******。
  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彭*从怀化市鹤城区××市场尾随被侵害人向某(未成年)至怀化市鹤城区××路×××城附近路段时,采用从身后捂嘴的方式拦截被侵害人向某,在被侵害人向某反抗呼救后逃离现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监控视频,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