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灌)决字[2025]第0008号
被处罚人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
现查明:汪X、陶XX、周XX、梅XX在XX街道XX垸社区XX三期对面民房里打牌,周XX老公徐XX饮酒后来到现场,徐XX因为怀疑汪X打牌出“老千”,与陶XX发生口头争执和推搡(双方均未倒地),双方被周XX拉劝开后,徐XX又与汪X发生争执,并打了汪X耳光,后被拉劝开后,汪X遂报警。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陈述、2.受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村商业银行灌溪分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常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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