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金)决字[2025]第0988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
  现查明:2025年6月5日15时许,违法行为人王XX在长沙市岳麓区X小区X区X商业街通过尾随受害人李某某进入女厕,趁受害人李某某上厕所时,用手机摄像头偷窥其下体等隐私部位,因有群众发现违法行为人王XX偷窥的行为,违法行为人王XX第一时间逃离了现场。2025年6月6日上午11时许,违法行为人王XX在接到民警电话后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