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交)决字[2025]第0234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云湖*******,现住湖南省湘潭县云湖*******。
现查明:2024年11月22日19时许,谭某林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AD×××51的小型新能源汽车,行驶至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学府路与潭州大道的交叉路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谭某林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47mg/100mL,经查询湘AD×××51的小型新能源汽车使用性质为货运,随后民警对谭某林开具了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谭某林陈述、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编号为“4303803600028100”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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