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田**,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慈利县岩泊*******,现住湖南省慈利县岩泊*******。
现查明:2025年3月6日20时许,田X杰以多年前与XX村村民田X次(已死亡)的矛盾向村内反映得不到解决为由,将XX村11组的公共垃圾桶搬至自己家中,导致11组村民无法正常倾倒垃圾;同年3月18日,田X杰拦下从其门前经过的XX村12组组长田X明,称其与村内的李XX(已死亡)、孙XX有过节,因12组的公共供水管一部分经过田X杰的山林,所以12组的公共供水管不想给这两家用,同年3月26日,田X杰将从他山林经过的12组公共供水管破坏,造成XX村12组19户村民近一个月用水困难;同年4月9日田X杰告知政府干部李XX自己想将自家后山上的水池内的水接到自己家中,需要将其家后的组路挖烂,从地下铺设水管接至自己家中,李XX明确告知田X杰个人不得私自挖毁村道并提出其他铺设水管的途径,同年4月20日8时许田X杰以需要铺设自家水管为由,不顾政府干部劝阻,擅自将XX村11组其家后的组路挖坏,造成三、四天过往车辆无法从该村道正常通过。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田X杰的陈述与申辩;田X玉、杨X月、田X明、李X红及XX村11组、XX村12组相关村民的陈述;现场照片、拍摄视频;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田**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慈利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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