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铁)决字[2025]第0488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洪山*******,现住湖南省衡南县洪山*******。
  现查明:2025年5月20日20时许, 衡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洪山中队民警在衡南县铁丝塘镇晨光村进行“逢十”专项整治行动时,违法行为人肖铁根涉嫌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拦住,因违法行为人肖铁根经民警多次警告后仍拒不配合酒精吹气检测,民警将其强行带离至警车后拒不上车,抓握民警手臂,推搡民警,躺在警车车底抗拒执法,后以要上厕所为由逃跑,被民警追上并拦住,违法行为人肖**看见自己哥哥肖铁根被交警强行带上警车,遂上前去拉扯交警的手,阻碍交警带肖铁根上警车,在违法行为人阳燕子、阳宏顺(已处罚)等人的配合下,帮助肖铁根再次脱离民警控制逃离现场,导致民警未能依法履行职务。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
  阻碍人民民警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