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集)决字[2025]第1278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阳市安阳县永和*******,现住安阳市安阳县永和*******。
现查明:违法人员李X磊因犯盗窃罪于2025年04月16日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继续作案。如:2025年6月10日凌晨4时许,李X磊为获取非法利益,驾车窜至浏阳市集里街道办事处燎原路XX一号KTV门口的马路边,以拉车门的方式进入到湘A7MXXX黑色奥迪车上实施盗窃,未取得财物。
以上事实有李××的供述与辩解;吴××、郭××的陈述;现场视频;指认照片;到案经过;李××的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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