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历)决字[2025]第0798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横市*******,现住湖南省宁乡市横市*******。
现查明:2025年04月20日12时许,宁乡xx旅馆前台胡*未遵守未成年入住“五必须”的工作规定,未按规定登记入住该旅馆1103号房间叶x(430124199610114011)的身份信息,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胡*、叶x、肖x、何x的询问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胡*罚款肆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乡市农业银行缴纳罚款肆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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