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澧公(梦)决字[2025]第0539号

  被处罚人赵**,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澧县梦溪镇*******,现住湖南省澧县梦溪镇*******。
  现查明:2025年03月16日14时许,违法行为人赵××在梦溪镇新堰村因房屋界限问题与其赵××、赵××、陈×产生纠纷,赵××将赵××撂倒在地致其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1、案件查获及到案经过;2、违法行为人赵××的陈述与申辩;3、受害人赵××的陈述;4、司法鉴定意见;5、证人证言;6、现场监控录像及其他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赵**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澧县工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澧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