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新)决字[2025]第0579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新市*******,现住湖南省汨罗市新市*******。
现查明:2025年05月27日,违法行为人刘X将其名下的农村商业银行卡(6215392200003236817)账户出借给他人。2025年05月27日该出借账户被他人用于资金入金,入账两笔共计18000元,其中涉诈资金10000元(关联天津市东丽分局李XX被诈骗案),违法行为人刘X通过支付宝扫码的方式将第一笔入账资金8000元转给其上线,涉诈资金10000元被冻结。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刘X的陈述与辩解;2、支付宝支付记录;3、农村商业银行流水记录;4、关联天津市东丽分局李XX被诈骗案;5、到案经过;6、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因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固定》第159条第1款项之规定,对违法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3条第1款、44条之规定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汨罗市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汨罗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