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东)决字[2025]第0788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道县寿雁镇*******,现住湖南省道县寿雁镇*******。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周×系无业人员,为谋取非法利益,2025年06月09日20时许,周×在长沙市芙蓉区××小区××栋楼下,采用手动推车的方式,盗走受害人邓×停放在××栋××单元门口的一辆黑色深远牌TDR090Z型(车牌:长沙25×××55)电动车(仅有车架无电池); 2025年06月11日05时许,周×在长沙市芙蓉区××小区××栋楼下,采用相同的方式,盗走受害人王×停放在××栋××单元门口的一辆红色小刀牌电动车(有车架及租赁的锂电池),得手后以170元的价格将两台电动车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2025年06月12日0时许,违法行为人周×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及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视频截图;指认照片;身份信息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2025年5月21日曾因盗窃被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