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湘)决字[2025]第0428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湘阴*******,现住永兴县湘阴渡街道*******。
  现查明:李**在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从事酒吧服务员。在2025年5月16号的时候,在自己出租房楼下遇到一个叫做“阿文”的男子该名男子是酒吧常客与李**认识。“阿文”要求李**提供银行卡账号,并给了李**两包荷花牌香烟。李**提供之后,发现自己的银行卡汇入一笔3000元,李**随后将3000元现金通过支付宝提现给“阿文”。民警核实情况后发现该笔资金是涉诈资金。李**对自己出借银行卡号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证据:李**的询问笔录、外地公安的证据材料、李**的银行卡流水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永兴分行(城关镇干劲路47号)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