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桃)决字[2025]第0373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向家*******,现住岳阳市平江县向家*******。
现查明:2025年5月14日1时许,益阳市赫山区XX酒店工作人员刘某某未按规定登记住宿人员鲁某等人的身份信息。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益阳市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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