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禁毒)决字[2025]第0583号
被处罚人范*,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现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
现查明:2025年4月,违法人范X在常德市武陵区XX酒吧采取电子烟的方式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毛发检测结果、线索移送函、劣迹材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范*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武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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