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绥公(经)决字[2025]第0235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双牌*******,现住湖南省武冈市双牌*******。
  现查明:2021年12月,张**伙同黄哲以绥宁县人民医院名义申请开通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体检账号(账号用户名:黄哲,账号:43052112026958)用于操办驾驶员体检报告,该账号于2022年3月经过邵阳市交警支队批准开通并且发放账号U盾,随后由张**将该账号U盾交由黄尚进行实际操作,黄尚从2022年3月至2023年12月期间,通过绥宁县联城驾校、隆回县中介等提供驾驶员信息,在未对驾驶员进行体检的情况下黄尚利用该账号U盾登录互联网登录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给驾驶员提供虚假体检合格证明共计4007份,每份体检报告单收费30元至50元不等,非法获利8万元,其中张**获利5万元,黄尚获利3万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材料、龙章林、李佩、胡利明、袁犁、林紫莹等证人证言、转账记录、聊天截图、调取账号:43052112026958相关体检数据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绥宁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绥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