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壶)决字[2025]第0457号
被处罚人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壶瓶*******,现住湖南省石门县壶瓶*******。
现查明:2025年5月底,违法行为人易XX因手头拮据产生盗窃供电公司架设在壶瓶山镇龙XX村电线变卖换钱的想法,遂及从网上购买安全带、专业脚镐等物品。2025年6月3日至6月5日,易XX先后两次驾驶女士摩托车从壶瓶山镇北XX村家中出发至壶瓶山镇龙XX村架设电线路段(现该线路暂未使用),利用安全带、专业脚镐、农用弯刀、便携带式角磨机等物品自行攀爬至电线杆合适位置切割盗走电线两截,共计重量51.6公斤,价值1000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照片、作案工具、赃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易**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石门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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