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城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汝公(高耒宜)决字[2025]第0350号
被处罚人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现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
现查明:2025年6月12日11时9分许,郭**驾驶粤HHN×××号小型普通客车实施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行为人郭××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郭**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汝城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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