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七)决字[2025]第0975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七江*******,现住隆回县七江镇贺家*******。
  现查明:2025年2月初,王X伟在“扶贫”微信群内收到一条链接,有人在群内声称帮忙转钱可以获利佣金。王X伟点开链接后注册了账号进入聊天界面,在“客服”的要求下,王X伟提供了自己的湖南农村信用社银行卡账号62309XXXX809XXXX780给对方。2025年2月7日,王X伟的这张银行卡收到一笔来自陈X东的35000元被诈骗资金,2025年2月10日,王X伟的这张银行卡收到一笔来自叶X英的40000元被诈骗资金,王X伟在七X镇鸟X下村农村信用社将这两笔钱取出,转入诈骗分子指定的银行卡账户中。两天后,王X伟的这张银行卡被风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受害人陈述,提取笔录及银行流水,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王**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