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公(尧)决字[2025]第0456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鼎城区尧天坪镇烟*******。
  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中午14时许,在鼎城区XX镇XX卫生院,杨X1因尧天坪卫生院院长张X不给其打消炎针,气愤之下把粪便和带有脓水的中药纱布装进红色塑料桶内,然后杨X1的儿子杨X2推着轮椅将杨X1和装有粪便的塑料桶带至卫生院办公楼一楼,后杨X2提上塑料桶与杨X1前往二楼院长办公室,杨X1把桶内的粪便泼向XX卫生院院长张X的办公室和身上。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查获经过、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违法行为人陈述、受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