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梅)决字[2025]第1189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
现查明:2025年06月11日16时许,在平江县梅仙镇毛泥岭村xx商店门前,彭**因宅基地纠纷与67岁的朱xx产生冲突,在争执过程中彭**多次推朱xx,导致朱xx倒地受伤。
以上事实有法行为人彭**本人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平江县政务公开中心罚没款缴纳窗口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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