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雀)决字[2025]第0568号

  被处罚人肖**,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雀塘*******,现住湖南省新邵县雀塘*******。
  现查明:2024年10月,我所接新邵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涉嫌犯罪线索移送书:新邵县雀塘镇回味粉面馆钟志敏的自制骨头汤中罂粟壳项目检测为阳性。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4303240830080-S):罂粟碱项目不符合《食品中可能添加非食品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整顿办函【2011】1号)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检验项目中罂粟碱为8.96ug/kg,判定为:不合格。我所收到线索移交后立即展开调查。经查,违法行为人肖**的儿子钟志敏在雀塘街上经营一家名为“回味粉面馆”,肖**同时居住在“回味粉面馆”。肖**因其患有胃病便熬煮了含有罂粟成分的骨头汤,2024年8月28日上午,肖**将其自行熬煮含有罂粟壳的筒子骨汤倒进钟志敏早餐店中的骨头汤中,钟志敏在不知请的情况下将含有罂粟成分的骨头汤进行贩卖,经微信调取,当天早上钟志明共贩卖36碗粉面。当日就被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获并移交我局。经询问,违法行为人肖**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及辩解、证人证言、移送书、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至规定,违法行为人肖**已满七十周岁,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因已满七十周岁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新邵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