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公(蓬)决字[2025]第0382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蓬塘*******,现住湖南省常宁市蓬塘*******。
现查明:2025年5月24日上午9时许,吴X阳从“XX”手里花400元钱购买了一个依托咪酯电子烟在常宁市培元街道办事处万象音乐会所对面的一个便利店吸食了;2025年6月4日下午,吴X阳从“XX”手里花900元钱购买了二个依托咪酯电子烟在常宁市泉峰街道办事处崇文府7栋XXX室XX家里吸食了一支,另外一支被我所民警当场查获,经尿检吴**的依托咪酯尿检结果呈阳性。另查明:2022年,吴**因吸食“K粉”被常宁市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钱。常宁市公安局认定吴**吸毒成瘾。
以上事实有吴某阳的询问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尿检结论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常宁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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