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水)决字[2025]第0355号
被处罚人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现住湖南省岳阳县荣家*******。
现查明:2025年3月26日6时许,易X期与张X先后来到岳阳县东洞庭湖XX水域钓鱼,期间两人因钓位问题发生口角,后引发肢体冲突。冲突期间易X期在张X脸部打了一耳光,后续易X期又随手在地上捡起树棍朝着张X胡乱挥舞,致使张X头部受伤流血。经伤情鉴定,张X2025年3月26日所受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易**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张杰的陈述;证人张威、陈遵、张勇军的证言;张杰受伤部位照片;伤情鉴定文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易**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巴陵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