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直(交)决字[2025]第0104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黄亭市镇比*******,现住邵阳市大祥区和兴*******。
现查明:2025年05月23日20时29分许,张某驾驶湘EG6XXX号小型汽车行驶至邵阳市大祥区邵州路与学院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96mg/100mL,后经司法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75.76mg/100mL,经审查,公安机关对其作不予刑事立案决定,但张某于2025年03月16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并处罚,驾驶证被吊销,此次属于驾驶证吊销期间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1、公安内网查询资料 2、查获经过 3、询问笔录 4、呼气式酒精检测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前一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2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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