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澧公(桃)决字[2025]第0537号
被处罚人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澧县盐井镇*******,现住湖南省澧县盐井镇*******。
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13时许,违法行为人张××、杜××、田××、廖××在澧县澧西街道芦苇小区附近的麻将室采取打长沙麻将的方式赌博,单注10元,全场输赢总额达四千元。
以上事实有:1、案件查获及到案经过;2、违法行为人张××、杜××、田××、廖××的陈述与申辩;3、其他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廖**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澧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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