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斗)决字[2025]第0889号

  被处罚人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伏口*******,现住湖南省涟源市伏口*******。
  现查明:2024年3月10日至18日,康X明伙同孙应喜等人在广东省清远市一小区内实施诈骗,康X明明知他们在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仍帮助他们利用工作手机微信进行养号、加人。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同案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路诈骗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康**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康**与2024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刑事拘留37天,折抵行政拘留日期, 不再执行。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