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交)决字[2025]第0523号

  被处罚人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市白水*******,现住湖南省祁阳市白水*******。
  现查明:2025年05月21日20时21分许,我局交警大队民警谭四通、于卉芬等人在祁阳市陶铸路第三人民医院地段执勤时,查获一辆湘MF968J小型轿车,经初查发现该车驾驶人郭**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对郭**进行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80mg/100ml,之后执勤民警将郭**带至祁阳市新中医院抽取血样备检。2025年05月23日经永州潇湘司法鉴定所对郭**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其结果是郭**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9mg/100ml,其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2025年05月26日,经祁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集体研究决定对郭**危险驾驶案不予刑事立案,转为行政案件进行处罚。 经查实:郭**于2019年09月23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祁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处罚。2021年10月023日,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祁阳市公安交警大队行政拘留五日。此次违法行为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郭**的供述和辩解,公安机关电脑网上查询结果、现场查获照片及视频资料、民警查获经过、现场酒精呼气检测、永州潇湘司法鉴定所对郭**血样检测结果、证人证言、前科资料、户籍资料等证据为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之规定,现决定对郭**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祁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祁阳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