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零公(徐)决字[2025]第0270号
被处罚人万**,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现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
现查明:2025年1月26日21时许,万X宇、赵X、卿X、唐X等人在零陵区唯客KTV唱歌,赵X拿出替来他明电子烟,万X宇、赵X、卿X、唐X等人在零陵区唯客KTV包厢内吸食了替来他明电子烟;2025年1月31日17时,赵X驾车来东门壹号小区找万X宇玩,赵X和万X宇两人在车上吸食了替来他明电子烟;2025年2月初的一天,赵X开车过来找万X宇玩,万X宇和赵X两人在车里了吸食替来他明电子烟。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万**的陈述和申辩、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非列管物质临时管制试行办法》第十六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万**警告,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永州市工商银行驻零陵公安分局收费室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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