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交)决字[2025]第0524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市下马*******,现住湖南省祁阳市下马*******。
  现查明:2025年06月11日13时23分许,我局交警大队民警谭四通、于卉芬等人在祁阳市下马渡路口地段执勤时,查获一辆无号牌三轮车(车架号:00201),经初查发现该车驾驶人谭**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对谭**进行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32mg/100ml。 经查:谭**于2022年12月2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祁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此次违法行为属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谭**的供述和辩解,公安机关电脑网上查询结果、现场查获照片及视频资料、公安机关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前科资料、民警查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祁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祁阳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