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开公(二)不决字[2025]第0190号

  违法行为人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腰潞*******,现住:湖南省茶陵县腰潞*******。
  现查明:涉及未成年人不公开
  以上事实有:涉及未成年人不公开等证据证实。
  行为人谷卫雄虽事后一同分享了被盗窃的物品,但未参与实施盗窃,且在陈豪实施盗窃前谷卫雄对陈豪进行了劝阻,违法情节特别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