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交)决字[2025]第1274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魏家*******,现住湖南省邵东市魏家*******。
  现查明:2025年04月13日19时35分许,李××驾驶一台车牌号为湘E8D×××二轮摩托车从仙槎桥出发,途经张家祠堂时与同向行走的行人张××发生碰撞,致使行人张××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弃车离开现场,系肇事逃逸。事后,经办案交警多次调解,未达成协议。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