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洋)决字[2025]第0771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玉华*******,现住湖南省湘阴县玉华*******。
现查明:2020年9月10日凌晨0时许,李*在在××文化公司一厂房内盗窃4个铝合金窗户叶边框,在当天以295元的价格出售给瓦窑湾一废品回收站,经鉴定,价值1050元。2020年9月11日21时许,李*又在××文化公司一厂房内盗铝合金窗户叶边框时,被保安当场抓获。
以上事实有本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因刑事拘留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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