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雨公(左)不决字[2025]第0076号
违法行为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弼时*******,现住:曙光中路二建宿舍*******。
现查明2025年04月02日16时许,彭**误拿一起跑摩的的师傅周**电动车充电器,后彭**主动已将充电器归还周**。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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