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黎)决字[2025]第1358号

  被处罚人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炎陵县霞阳*******,现住湖南省炎陵县霞阳*******。
  现查明:2025年6月6日11时许,违法行为人钟×敏为图获利,在长沙市岳麓区×××小区二期附近的××网咖处,以100元每张的价格将自己名下的4张电话卡通过“快跑”人员售卖给了上线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2025年6月6日14时许,诈骗人员在我市雨花区黎托街道××小区附近使用钟×敏售卖的电话卡(号码为:182××××9083)向被害人简×拨打了诈骗电话,导致简×被骗5600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钟×敏的陈述;被害人简×相关案件材料;长沙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核查指令;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尿检报告;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钟**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