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公(三)决字[2025]第0385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三都*******,现住湖南省资兴市三都*******。
  现查明:2024年8月13日,谢×接到一个自称为平安银行 “林经理” 的客户经理的电话,问其是否需要贷款,恰好谢×有贷款需求,对方便以贷款刷流水为由要求谢*前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园,谢×根据对方指引到达指定地点于二名陌生男子见面后,前往附近一宾馆房间内,并将自己名下的湖南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卡号:6230901818128869866,户名:谢×)、银行卡密码、身份证、手机等提供给对方进行刷流水。对方在操作期间,该湖南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于2024年8月13日21时接收重庆市云阳县一电信网络诈骗受害人蒋×中转入的人民币30000 元,后将其中的5000元转入一个叫“雅岚批发商行”的账户中,随后手机转账提示异常, 对方要求谢×持本人银行账户前往附近的ATM机中将现金取出,谢*在明知接收资金为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配合对方在深圳市农商银行的ATM机上分10次将30000元中的24500元取出,并收取对方提供的现金200元,以及消费、取现后剩余在微信396.5元和尾号9866银行账户中余下的79元,共计675.5元好处费。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谢×的陈述、到案说明,国家反诈大数据线索核查指令,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支付、冻结记录,银行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提取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谢×取现视频截图,相关联的电信诈骗案件材料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谢*罚款贰万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资兴市支行缴纳罚款贰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