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石(清)决字[2025]第0167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现住三门镇松柏村新塘*******。
现查明:2025年5月19日凌晨2时许,违法行为人李**窜至石峰区株化生活区三区16栋2单元门口,对停放在门口处的一辆黑色摩托车进行盗窃,拉开该摩托车右边的一个小储物袋的拉链,从中盗窃了78.5元现金;2025年5月22日凌晨2时许,李**窜至石峰区株化生活区三区16栋2单元门口,从同一辆黑色摩托车右边的储物袋中盗窃了10元现金。两次盗窃共计88.5元。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询问笔录 2、对案笔录 3、监控截图 4、户籍信息等。等证据证实。
2024年3月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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