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雨)决字[2025]第0735号
被处罚人涂*,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
现查明:2025年4月初,涂某、黄某某、唐某某三人在湘潭市雨湖区鹤龄镇XX社区XXXXD2栋404室涂*家卧室内共同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与麻古混合物。另查明:2019年涂某因吸食冰毒、麻古被强制隔离戒毒;2021年因吸食冰毒、麻古被强制隔离戒毒。
以上事实有涂某的陈述、唐某某的陈述、黄某某的陈述、吕某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现场检测报告、鉴定意见书、鉴定通知书、涂某吸毒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涂*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送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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