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梅)决字[2025]第1488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油溪*******,现住新化县油溪乡东方*******。
  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14时许,刘XX在上梅街道青石街找其前妻罗XX谈事情,罗XX对刘XX不搭理,后刘XX开车追随罗XX与其女儿刘YY到在新化县上渡街道金沙文苑附近,并用车在她们前面将他们母女拦下,刘YY大声的对刘**说“你要哟里(你想干什么)”。刘XX听到其女儿大声对他说话,于是罗XX用手打了刘YY(13岁)的脸部一下,造成刘YY脸部轻微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户籍,尿检报告等证据证实。
  刘**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