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公直(桃)决字[2025]第0060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慈利县二坊*******,现住湖南省慈利县二坊*******。
现查明:2025年6月8日20时47分,李×明知自身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过,仍在饮酒后驾驶湘G×××××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桃源县××××小区出发前往慈利县,途经杭瑞高速××收费站入口上高速时,被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支队×××大队民警查获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浓度在四十毫克/一百毫升以上,不足六十毫克/一百毫升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的陈述与申辩、查获经过、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信息查询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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