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历)决字[2025]第0797号

  被处罚人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望城区茶亭*******,现住长沙市望城区茶亭*******。
  现查明:1、2025年05月03日,姚×窜至宁乡市历经铺街道“××饭店”饭店内,以要在店内订餐取得店内工作人员信任后,又以借店内电动摩托车接人为由,将店内吴××一台白色电动车骗走,经鉴定该电动摩托车价值900元。 2、2025年05月17日,姚×窜至宁乡市历经铺街道“××××”饭店内,以要在店内订餐取得店内工作人员信任后,又以借店内电动摩托车接人为由,将店内贺××的一台黑色雅迪牌电动车骗走,后将该电动摩托车以6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吴××和贺××的陈述,处罚记录,指认照片及笔录,物价认定及告知,现场视频,谢××的证言,姚×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因姚*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姚*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宁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宁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