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杜**,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三塘*******,现住湖南省双峰县三塘*******。
现查明:2025年6月10日16时许,杜**因身上没有钱用,想利用借小朋友的儿童手表打电话的方式,盗取电话手表中的电话卡,李炫毅、张文明同意后,杜**、李炫毅、张文明三人驾驶电动车到新宁县金石镇解放小学公交站物色作案对象,张文明、李炫毅以聊天吸引受害人注意力,杜**便开始借电话手表打电话方式将受害人电话手表中的手机卡取出后,三人迅速逃离现场;6月10日20时许,李炫毅、张文明、杜**三人在新宁县金石镇新广场沙县小吃吃完晚饭后,杜**又提出还要再搞一些电话卡,杜**、李炫毅、张文明三人便驾驶电动车到达新宁县金石镇富丽城小区的羽毛球场后,由李炫毅和张文明以陪小朋友打羽毛球的方式进行掩护,杜**江放在羽毛球场旁边里面的手机卡盗走后三人逃离现场。另查明,杜**利用被盗取的电话卡帮助诈骗分子拨打诈骗电话,非法获利500元。
以上事实有1、受害人的陈述;2、违法人的陈述与辩解;3、现场监控截图;4、到案经过;5、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杜**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宁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新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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