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花)决字[2025]第0974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花门*******,现住隆回县花门街道天*******。
  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23时许,张**为图财,在隆回县花门街道新隆社区老机械厂附近(一品香茶庄对面),采取拉车门的方式在邓××车内实施盗窃时,被邓××当场抓获,张**未盗得财物。经查,2024年8月29日,张**因盗窃罪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受害人陈述,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