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乡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下)决字[2025]第0301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下渔口刮家洲村5*******,现住下渔口刮家洲村5*******。
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5时许,刘××在安乡县下渔口镇×××超市门口将冷××停放的一辆红色无牌电动车盗走。
以上事实有刘××本人陈述、证人证言、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安乡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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