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交)决字[2025]第1444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湘龙*******,现住湖南省长沙县湘龙*******。
现查明:2025年05月29日0时10分许,违法人唐××酒后驾驶号牌为湘AF7××××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县××路由东往西行驶至××路口处被我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75毫克/100毫升,达到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后经查实:唐××于2021年09月1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市××区交警大队查获,并于2021年09月13日被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唐××本人的陈述与申辩、现场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检查记录、唐××第一次酒驾处罚记录、到案经过、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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