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骆)决字[2025]第1289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胜桥*******,现住湖南省常宁市胜桥*******。
现查明:2024年12月违法人彭××与段××协议分手后,违法人彭××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短信、等方式对段××进行威胁、恐吓,实施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2025年6月11日下午,违法人彭××携带铁制撬棍、起子等作案工具来到段××居住的郴州市北湖区××××10栋1202室家门外并使用铁制撬棍将段××家门门锁损坏、摄像头架子损坏,实施故意损坏财物行为。
以上事实有有被害人陈述、违法人陈述与辩解、视频监控截图、提取笔录及照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彭**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7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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