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城)决字[2025]第0820号
被处罚人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蔡桥乡石河*******,现住邵阳县蔡桥乡石河*******。
现查明:2025年6月10日凌晨4时许,在邵阳县塘渡口镇芙夷天街夜宵摊,刘×、王×、蔡×等人与肖××、王×等人发生口角争执,刘×和蔡×动手殴打了肖宇轩和王赢的脸部,王×用塑料凳子砸了肖××和王×几下并用脚踢了肖××背部。
以上事实有刘×、王×、蔡×的陈述与辩解、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频监控截图、诊断证明和医院检查报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蔡*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蔡*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邵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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